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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金华市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金华市信鸽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金华市各有关单位及广大信鸽活动爱好者和支持者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组织。是金华市体育局和金华市体育总会领导下,对全市信鸽活动进行管理的专业性体育社团。是浙江省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指导协调全市鸽会机构和会员开展业务活动,团结全市信鸽爱好者,文明养鸽、培育优良品种,组织信鸽竞赛,以进一步提高我市信鸽竞翔水平。促进我市信鸽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国际通讯、体育、医疗事业及美化环境服务,促进对外交流,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建经济实体。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金华市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华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金华市体育总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驻所:浙江省金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由中国信鸽协会制做的全国统一信鸽足环,信鸽奖状和信鸽归巢证为有效凭证; 
  (二)制订金华市信鸽竞翔赛和品评赛规程; 
  (三)组织参加金华市范围内的信鸽竞翔赛和品评活动; 
  (四)培养信鸽优良品种;举办全市信鸽竞翔赛和品评交流活动; 
  (五)对金华市内各县(市)区级信鸽协会和信鸽俱乐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六)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发展新会员。
  (七)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研和信鸽交流工作;积极完成金华市体育局、金华市民政局下达的任务。
  (八)开展与信鸽活动发展有关的活动,为信鸽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团体会员:凡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积极开展信鸽活动,建立信鸽组织,自愿申请入会,缴纳会费,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居住在本市,本人训养信鸽,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即可自愿申请加入,经市信鸽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金华市信鸽协会发给会员证和棚号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届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举办信鸽比赛,参加国内重大比赛活动等事宜。
  (十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会造成损失,给协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理事会有权在其任期内提前罢免其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会员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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