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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23 15:37:01  作者:金华市信鸽协会  来源:农业部  查看:149  评论:0
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进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兽药必须经口岸兽药监察所(以下简称口岸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国内销售、分装和使用。 
 
  第四条 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兽药的外国企业及境内从事进口兽药的进口、分装、经营的企业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进口兽药的注册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凡外国企业生产的兽药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必须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分装、使用和进行商业性宣传。 
 
  第六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 
 
  第七条 注册兽药的申请须由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提出。申请时须将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农业部。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兽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已收载的; 
 
  第二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未收载,但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已收载的; 
 
  第三类 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未收载,但生产国(地区)政府兽药管理机关已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兽药使用规定的。 
 
  对上述三类以外的兽药产品不予受理注册。 
 
  第九条 注册兽药应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及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兽药管理机关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外交部( 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领事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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